云南省富源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处理涉案卷烟的公告
行政处罚
云南省富源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处理涉案卷烟的公告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妥善处置涉案财物,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现就历年来云南省富源县烟草专卖局联合相关执法部门或自主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依法扣押的涉案非法卷烟处理事宜,向社会予以公告。
附件 卷烟均系云南省富源县烟草专卖局联合相关执法部门或自主在过往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依法扣押的非法卷烟,经调查无法确定当事人、无人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法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有关单位、个人向执法机关声明放弃的或者无人认领的财物;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党政机关收到的采购、人事等合同违约金;党政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的赔偿款等,参照罚没财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第十七条“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罚没物品,应当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或者变卖给按规定可以接受该物品的单位”之规定,云南省富源县烟草专卖局作为烟草专卖商品的归口管理单位,有权 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程序,依法对 扣押的 涉案卷烟进行处理。
依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之规定,对于无法确定当事人、无人认领的涉案卷烟,合法权利人(当事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权属证明等材料,到云南省富源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涉案卷烟 认领 相关 手续。逾期未提出合法主张、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经核实不符合返还条件的,云南省富源县烟草专卖局将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进行处理。
特 此公告。
附件 : 1. 2010年以来依法扣押的非刑事案件大要案涉案卷烟明细情况表
- 2010年以来云南省富源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扣押涉案真品卷烟明细情况表
- 2010年以来云南省富源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扣押涉案假私卷烟明细情况表
云南省富源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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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0年以来依法扣押的非刑事案件大要案涉案卷烟明细情况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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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010年以来云南省富源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扣押涉案真品卷烟明细情况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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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010年以来云南省富源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扣押涉案假私卷烟明细情况表 .xlsx